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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 A 5日
  • B 7日
  • C 10日
  • D 14日

思路引導 VIP

試著從行政作業的規律來思考:法律在設定這類「未達公告金額」的小型程序期限時,通常會傾向以『一個完整星期』作為基本考量的單位。如果規模更大的案件(公告金額以上)需要 10 天,那麼對於規模較小的案件,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略短、但仍足以讓廠商處理簡單資格文件的『基本整數週數』,你會聯想到哪個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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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標準的精準應用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擇性招標中「資格預先審查」的特定等標期,這顯示你對《招標期限標準》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的陷阱通常在於混淆「資格審查階段」與「實質投標階段」,而你準確地鎖定了法條中的關鍵點。 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3條第2項第1款的規定,機關辦理非適用 WTO GPA 之採購,進行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時,若該採購案件未達公告金額,其等標期不得少於 7 日。這個規範設計的初衷,是為了在小額採購的行政效率與給予廠商合理的準備時間之間取得平衡。若案件達到公告金額以上,則期限會增加至 10 日,而你成功避開了金額門檻的干擾,選出了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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