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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6 題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3條第2項規定,機關辦理非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之採購選擇性招標之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
  • A 5日
  • B 7日
  • C 10日
  • D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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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從行政作業的規律來思考:法律在設定這類「未達公告金額」的小型程序期限時,通常會傾向以『一個完整星期』作為基本考量的單位。如果規模更大的案件(公告金額以上)需要 10 天,那麼對於規模較小的案件,法律通常會給予一個略短、但仍足以讓廠商處理簡單資格文件的『基本整數週數』,你會聯想到哪個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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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 (B),可見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等標期規定有著扎實的理解。 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 3 條規定,機關辦理非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在選擇性招標進行廠商資格預先審查時,法定等標期會根據採購金額級距而有所不同。現行法規明確規範:巨額之採購不得少於 14 日;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不得少於 10 日;而本題考查的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等標期則不得少於 7 日。由於題目特別註明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等可縮短等標期的條件,因此直接適用法定的基本天數 7 日。 這道題目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對「不同採購金額級距」對應天數的記憶。許多同學在考場上容易將「未達公告金額」與「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巨額」的天數混淆,你能清楚分辨各級距的規定並果斷答對,代表你的法規基本功十分穩固,請繼續保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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