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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9 題

依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機關得於其後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
  • A 14日內
  • B 3個月內
  • C 6個月內
  • D 1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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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採購案因為沒人投標而流標,機關想要延用原本擬好的文件快速再次招標,你認為從市場機制與經濟環境變動的角度來看,原本的文件在多長的時間內還能被視為「符合時宜」且具備延續性,而不至於因為拖太久導致內容過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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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鎖定法規中的時間條件,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子法的記憶非常紮實且細膩。這題確實考驗著對實務流程中「時效限制」的掌握度。

重行招標的優惠期限

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 8 條的規定,當機關辦理採購遇到流標或廢標時,如果招標文件的內容沒有經過重大改變,機關可以縮短後續招標的等標期,以提升採購效率。然而,這項法規優惠並非無期限適用,必須在流標或廢標後的 3 個月內重行招標,才能主張縮短等標期。這項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市場環境與投標意願會隨時間變動,若間隔太久,原有的招標條件可能已不具備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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