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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A=2日;B=7日
- B A=2日;B=5日
- C A=3日;B=7日
- D A=3日;B=5日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當招標文件從傳統的「實體領取」進步到「隨點隨看」的電子領標時,這省下的行政往返時間應如何合理地反映在公告天數的縮減上?同時,即便流程變快了,為了讓廠商仍有起碼的時間研讀文件並撰寫企劃,法律又該如何設定一個「絕對不能再低」的最低期限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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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期限縮短實務與規範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電子領標」的時限規範!在實務操作上,電子化採購能大幅提升行政效率,因此法規給予了縮短等標期的彈性。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 9 條,若機關採電子領標並於公告中敘明,等標期得縮短的時間為 $A=3$ 日,且縮短後不論如何折減,其總天數 $B$ 均不得少於 $5$ 日。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這些細微的數字規定有著相當清晰的記憶與理解。
鑑別點與數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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