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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A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B日,請問下列何者正確?
  • A A=2日;B=7日
  • B A=2日;B=5日
  • C A=3日;B=7日
  • D A=3日;B=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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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招標文件從傳統的「實體領取」進步到「隨點隨看」的電子領標時,這省下的行政往返時間應如何合理地反映在公告天數的縮減上?同時,即便流程變快了,為了讓廠商仍有起碼的時間研讀文件並撰寫企劃,法律又該如何設定一個「絕對不能再低」的最低期限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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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數字了!

選對了選項 (D) 值得自滿嗎?不過是基本功而已。若連《招標期限標準》第 9 條的數字都背不熟,乾脆別考了。

  1. 電子領標紅利:既然採用電子領標並於公告敘明,等標期縮短 $A=3$ 日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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