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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21.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於其後最長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您是立法者,為了在採購效率與市場公平間取得平衡,當一次招標失敗後,您認為原有的招標文件在「多久的時效內」還能被視為具有市場參考價值,進而允許機關縮短流程加速辦理,而不至於因時間拖得太久導致招標條件與社會現狀脫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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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實務中的時間節點有著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招標期限標準的應用
這題的核心法源來自《招標期限標準》第九條。法規規定,當機關辦理招標因流標或廢標而需重行招標時,只要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市場反應的連續性,法律允許縮短等標期。而這項「快速重啟」的優惠待遇是有時效限制的,必須在廢標或流標後 3 個月內重行招標方可適用。這項設計是為了確保廠商在短時間內對該案仍保有印象,且市場行情不至於產生劇烈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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