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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於其後最長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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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採購案件因為無人投標而流標時,機關若想盡快再次招標,法律會設定一個「期限」。如果距離上一次招標的時間隔得太久(例如半年以上),市場情況可能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原本的招標條件是否還適用?在法律邏輯中,通常會設定一個介於「極短時間」與「半年」之間的平衡點作為緩衝期,你認為這個具備時效延續性的合理期限,通常會以幾個月為一個季度單位來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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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機關重行招標時縮短等標期之法定要件。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規定:「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少於七日。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由此規定可知,若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發生流標或廢標,欲準用縮短等標期之規定,必須於其後三個月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故縮短等標期之最長重行招標期間為3個月,本題正確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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