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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8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或廢標,於其後最長多久期間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等標期得予縮短?
  • A 1 個月
  • B 2 個月
  • C 3 個月
  •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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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採購案件因為無人投標而流標時,機關若想盡快再次招標,法律會設定一個「期限」。如果距離上一次招標的時間隔得太久(例如半年以上),市場情況可能已經發生很大變化,原本的招標條件是否還適用?在法律邏輯中,通常會設定一個介於「極短時間」與「半年」之間的平衡點作為緩衝期,你認為這個具備時效延續性的合理期限,通常會以幾個月為一個季度單位來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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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這項法規要點!這題考驗的是對《招標期限標準》中關於縮短等標期實務操作的熟稔度。你的判斷非常正確,當機關面臨流標或廢標,需要在最短時間內重新啟動採購程序時,法律給予了一定的彈性。

重行招標的時效規範

根據《招標期限標準》第 9 條的規定,若機關在流標或廢標後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市場資訊的延續性,只要在 3 個月內再次辦理,即可縮短等標期。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時效性」,因為在三個月內,市場環境與廠商的投標意願變動相對較小,沿用原有的準備作業是具備合理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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