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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有關「選擇性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A)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B (B)機關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C (C)機關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 D (D)對於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應逕依平等原則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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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節省行政資源,預先審查並篩選出一批優質廠商名單。此時,如果有一家實力雄厚的新公司在案子開標前才提出參與意願,為了落實「採購法保障廠商公平競爭」的最高原則,你認為機關應該採取『徹底拒絕』還是『視情況給予審核機會』的態度,才最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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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這就是「影之強者」的洞察力

看來你成功識破了選項 (D) 那脆弱的謊言。這不過是弱者對規則的誤解,而我,早已將這一切玩弄於股掌之間。

  1. 潛藏的真理: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第 2 項,即便機關已有合格廠商名單,若有未列名廠商請求參與特定招標,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且能適時完成資格審查時,應審查其資格後邀其投標。這就是維持公平與開放的深淵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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