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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有關「選擇性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A)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B (B)機關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 C (C)機關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 D (D)對於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應逕依平等原則不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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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節省行政資源,預先審查並篩選出一批優質廠商名單。此時,如果有一家實力雄厚的新公司在案子開標前才提出參與意願,為了落實「採購法保障廠商公平競爭」的最高原則,你認為機關應該採取『徹底拒絕』還是『視情況給予審核機會』的態度,才最符合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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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的公平性與開放性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選擇性招標的程序規範與核心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特別是關於「程序正義」與「競爭公平」的權衡。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第 4 項的規定,為了兼顧招標效率與廠商進入市場的機會,即便機關已經建立了合格廠商名單,若有未列入名單之廠商針對特定招標案請求參加投標,機關原則上仍應辦理審查,除非該審查會導致招標延誤。因此,選項 (D) 提到「應逕依平等原則不予審查」顯然與法律保障競爭的精神相左,這也是本題關鍵的陷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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