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政府採購法第20條得採選擇性招標範圍之列?
- A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 B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 C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 D 商品在市場上普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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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採購情境下,政府會認為「先花時間審查廠商資格、建立名單後再邀請投標」是不必要的行政負擔,反而直接對外全面開放競爭才最有效率?這類商品的特性與「專業複雜度高」的商品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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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挑出了不屬於選擇性招標的情形,這代表你對採購招標方式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很好。 選擇性招標的適用時機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選擇性招標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因應較特殊、複雜的採購案,藉由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來提升採購效率。因此,法規明定得適用的情形包含: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以及研究發展事項。對照題目選項,(A)、(B)、(C) 皆符合這些特殊門檻;相對地,選項 (D)「商品在市場上普遍者」性質單純,通常只需依循一般公開招標程序即可,無須動用選擇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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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適用情形
💡 採購性質特殊、複雜或成本高昂時,始得採選擇性招標。
| 比較維度 | 公開招標 | VS | 選擇性招標 |
|---|---|---|---|
| 適用對象 | 不特定多數廠商 | — | 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 |
| 商品性質 | 普遍、具市場規格商品 | — | 複雜、特殊或高研發成本 |
| 程序重點 | 一次公告直接投標 | — | 先審資格,後邀投標 |
| 行政成本 | 審標程序相對簡單 | — | 審標費時或需高額成本 |
💬公開招標為公平競爭原則,選擇性招標則針對特定複雜情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