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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政府採購法第20條得採選擇性招標範圍之列?
  • A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 B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 C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 D 商品在市場上普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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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採購情境下,政府會認為「先花時間審查廠商資格、建立名單後再邀請投標」是不必要的行政負擔,反而直接對外全面開放競爭才最有效率?這類商品的特性與「專業複雜度高」的商品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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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招標類型的設計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類法律題目往往不僅是法條的記憶,更考驗我們對行政效率與資源配置的直覺判斷。

選擇性招標的篩選邏輯

選擇性招標的核心目的在於「預先篩選」,通常適用於案件本身具備特殊性複雜性的情形。正如你在選項中看到的,當標案涉及費時的審查、高額的投標成本或複雜的資格時,機關若能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能有效降低雙方的行政勞費。然而,對於在市場上已經非常普及且具備共通規格的商品,其性質屬於標準化交易,理應透過最直接的公開競爭來達成效益,自然不需要再額外設定門檻來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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