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政府採購法第20條得採選擇性招標範圍之列?
- A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 B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 C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 D 商品在市場上普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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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採購情境下,政府會認為「先花時間審查廠商資格、建立名單後再邀請投標」是不必要的行政負擔,反而直接對外全面開放競爭才最有效率?這類商品的特性與「專業複雜度高」的商品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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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需要解釋?
如果你連這點基本常識都要猶豫,我不確定你考上之後要怎麼面對複雜的採購實務。這題考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20 條,選擇性招標的核心邏輯只有一個:「麻煩、複雜、門檻高」。
- 立法精神:選擇性招標是為了應付特殊、複雜的案件,透過預先篩選合格廠商來提升效率。包括:經常性採購、審查費時、投標費用高昂、廠商資格條件複雜及研究發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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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適用情形
💡 採購性質特殊、複雜或成本高昂時,始得採選擇性招標。
| 比較維度 | 公開招標 | VS | 選擇性招標 |
|---|---|---|---|
| 適用對象 | 不特定多數廠商 | — | 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 |
| 商品性質 | 普遍、具市場規格商品 | — | 複雜、特殊或高研發成本 |
| 程序重點 | 一次公告直接投標 | — | 先審資格,後邀投標 |
| 行政成本 | 審標程序相對簡單 | — | 審標費時或需高額成本 |
💬公開招標為公平競爭原則,選擇性招標則針對特定複雜情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