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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政府採購法第20條得採選擇性招標範圍之列?
  • A 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 B 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 C 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 D 商品在市場上普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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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什麼樣的採購情境下,政府會認為「先花時間審查廠商資格、建立名單後再邀請投標」是不必要的行政負擔,反而直接對外全面開放競爭才最有效率?這類商品的特性與「專業複雜度高」的商品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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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準確地挑出了不屬於選擇性招標的情形,這代表你對採購招標方式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很好。 選擇性招標的適用時機 依據《政府採購法》的規定,選擇性招標的設立目的是為了因應較特殊、複雜的採購案,藉由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來提升採購效率。因此,法規明定得適用的情形包含:經常性採購、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以及研究發展事項。對照題目選項,(A)、(B)、(C) 皆符合這些特殊門檻;相對地,選項 (D)「商品在市場上普遍者」性質單純,通常只需依循一般公開招標程序即可,無須動用選擇性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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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性招標適用情形
💡 採購性質特殊、複雜或成本高昂時,始得採選擇性招標。
比較維度 公開招標 VS 選擇性招標
適用對象 不特定多數廠商 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
商品性質 普遍、具市場規格商品 複雜、特殊或高研發成本
程序重點 一次公告直接投標 先審資格,後邀投標
行政成本 審標程序相對簡單 審標費時或需高額成本
💬公開招標為公平競爭原則,選擇性招標則針對特定複雜情況設計。
🧠 記憶技巧:選擇性招標四字訣:久、貴、雜、常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市場普遍商品」,事實上普遍性商品應採公開招標以促進競爭。
公開招標 限制性招標 資格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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