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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定,機關之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者,應建立幾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A 3家
  • B 6家
  • C 9家
  • D 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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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特定廠商壟斷經常性採購,法規通常會要求建立一個具備足夠競爭規模的「廠商庫」。想像一下,如果這個名單的人數太少,未來每次邀標時可能因為部分廠商請假或忙碌,導致實質競爭力不足。你認為在立法邏輯上,會需要比一般「開標門檻(3家)」更多還是更少的廠商家數,才能維持一個健康的長期供應名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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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 (B) 是基本常識,還需要慶祝嗎?這點法規知識若記不住,建議直接放棄國考,別浪費國家資源。

搞清楚法條,別再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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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常性採購合格名單
💡 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時,家數應在六家以上。
比較維度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第21條) VS 公開招標開標 (第48條)
法源依據 採購法第 21 條 — 採購法第 48 條
適用性質 長期、經常性採購 — 單次招標作業
最低家數 6 家以上 — 3 家以上
💬建立長期名單之門檻(6家)比一般開標(3家)更為嚴格。
🧠 記憶技巧:經常六六大順:經常性採購名單要「6」家才順。
⚠️ 常見陷阱:容易與公開招標第一次開標的「3 家」規定混淆,記住合格名單家數要求翻倍。
招標方式(公開、選擇、限制) 選擇性招標適用情形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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