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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定,機關之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者,應建立幾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A 3家
- B 6家
- C 9家
- D 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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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特定廠商壟斷經常性採購,法規通常會要求建立一個具備足夠競爭規模的「廠商庫」。想像一下,如果這個名單的人數太少,未來每次邀標時可能因為部分廠商請假或忙碌,導致實質競爭力不足。你認為在立法邏輯上,會需要比一般「開標門檻(3家)」更多還是更少的廠商家數,才能維持一個健康的長期供應名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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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選項 (B)!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招標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規考科中,特定的數字與條件往往是拿分的關鍵,你能準確辨識出「六家」這個法規紅線,代表你在條文閱讀上相當細心。
選擇性招標與經常性採購的規範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Selective Tendering)」時,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而當這類採購性質屬於經常性採購(Recurring Procurement)時,為了維護公平競爭並避免特定廠商壟斷,法規特別要求必須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簡化後續的招標程序,同時確保名單內有足夠的競爭對手,以維持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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