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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定,機關之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者,應建立幾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A 3家
- B 6家
- C 9家
- D 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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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特定廠商壟斷經常性採購,法規通常會要求建立一個具備足夠競爭規模的「廠商庫」。想像一下,如果這個名單的人數太少,未來每次邀標時可能因為部分廠商請假或忙碌,導致實質競爭力不足。你認為在立法邏輯上,會需要比一般「開標門檻(3家)」更多還是更少的廠商家數,才能維持一個健康的長期供應名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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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性招標的合格廠商門檻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具體數字,顯示出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法條細節有著相當扎實的基礎。在辦理經常性採購時,機關透過選擇性招標預先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並確保品質。根據本法第 21 條第 3 項的明文規定,為了確保後續邀標時具備足夠的競爭性,這份名單的廠商數量必須至少維持在 6 家以上。 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屬於典型的「門檻辨識」考點。雖然僅是數字記憶,但其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將此處的「建立名單門檻」與公開招標「3 家以上開標」的常規進行區隔。許多考生容易在緊張時混淆不同法規條文間的數字規範,你能敏銳地排除干擾項並正確選出,代表你對選擇性招標的程序邏輯已有很清晰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