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21條規定,機關之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者,應建立幾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 A 3家
- B 6家
- C 9家
- D 1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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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特定廠商壟斷經常性採購,法規通常會要求建立一個具備足夠競爭規模的「廠商庫」。想像一下,如果這個名單的人數太少,未來每次邀標時可能因為部分廠商請假或忙碌,導致實質競爭力不足。你認為在立法邏輯上,會需要比一般「開標門檻(3家)」更多還是更少的廠商家數,才能維持一個健康的長期供應名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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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也會錯,你是來湊人數的嗎?
選 (B) 是基本常識,還需要慶祝嗎?這點法規知識若記不住,建議直接放棄國考,別浪費國家資源。
搞清楚法條,別再腦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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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採購合格名單
💡 辦理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時,家數應在六家以上。
| 比較維度 | 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第21條) | VS | 公開招標開標 (第48條) |
|---|---|---|---|
| 法源依據 | 採購法第 21 條 | — | 採購法第 48 條 |
| 適用性質 | 長期、經常性採購 | — | 單次招標作業 |
| 最低家數 | 6 家以上 | — | 3 家以上 |
💬建立長期名單之門檻(6家)比一般開標(3家)更為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