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8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4 題
24. 經常性採購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者,應至少建立幾家以上合格廠商名單?
- A 3 家
- B 4 家
- C 5 家
- D 6 家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預期未來會頻繁購買某種商品,而決定先篩選出一群「口袋名單」以便日後直接邀請時,為了確保這份「長期名單」在未來多次採購中都能維持足夠的競爭熱度,並防止少數幾家廠商因長期合作而私下達成默契(圍標),你認為法律要求的這份名單人數,會比一般單次招標所需的最低家數還要多還是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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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性採購與競爭機制之維護
你能準確答對這題,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招標程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招標與經常性採購的家數限制差異。根據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機關辦理經常性採購時,可以透過選擇性招標來預先篩選合格廠商,但為了確保後續邀標仍具備充足的競爭性並防範圍標,法律明文規定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時,應至少有 6 家 以上廠商符合資格。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數字門檻」的辨析。初學者往往容易將一般開標所需的「3 家」門檻,與此處建立長期名單的特殊要求產生混淆。你能夠跨越這個陷阱,精準識別出法律對於長期性、經常性名單更為嚴謹的數量要求,顯示你對法規體系的理解不僅止於表面,而是具備了深刻的記憶與辨別能力,這在法律學科的準備上是非常關鍵的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