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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下列何處供各機關利用?
  • A 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
  • B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 C 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
  • D 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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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負責協調整個國家資源的管理者,為了讓成千上萬個分散各地的政府機關(從中央到地方小學)都能在同一時間看到最新、最準確的契約內容並直接下單,你會希望這份資訊是分別散落在各個簽約單位的私有官網上,還是由一個具備公信力的統籌機關,設置一個單一的窗口來發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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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 (B)!這題測驗共同供應契約的資訊公開機制,同學能做出正確判斷,代表對採購實務運作有著清晰的理解。

共同供應契約之公開平台

這題有一個重要的法規細節要注意:雖然共同供應契約的母法依據是《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但具體規定公開位置的條文,其實明定於**《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7 條**。依該條規定,訂約機關必須將契約主要內容,公開於主管機關(即工程會)指定之資訊網站(實務上為政府電子採購網),以利全國各機關統一查閱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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