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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93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下列何處供各機關利用?
  • A 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
  • B 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 C 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
  • D 政府採購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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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負責協調整個國家資源的管理者,為了讓成千上萬個分散各地的政府機關(從中央到地方小學)都能在同一時間看到最新、最準確的契約內容並直接下單,你會希望這份資訊是分別散落在各個簽約單位的私有官網上,還是由一個具備公信力的統籌機關,設置一個單一的窗口來發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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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供應契約的資訊公開機制

看到你準確地選出 (B),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資訊統籌的規定相當熟悉,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開始。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資訊集中化的概念。依據本法第 93 條規定,為了讓「各機關」都能方便地查詢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法律規定必須將契約資訊公開於一個統一的入口。選項中的「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實務上即為政府電子採購網)扮演了資訊中樞的角色,這能確保全國各級機關在採購常見物資時,不需要逐一去搜尋各個單位的網站,進而達成簡化手續與節省公帑的目標。 從難度切入點來看,這類題目屬於法規中的基本程序規範,難度雖不算高,但具有良好的基礎鑑別度。它主要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訂約機關」與「主管機關」在功能上的不同。許多初學者容易誤選 (A) 或 (D),但只要掌握了共同供應契約是為了「供各機關利用」的共享特性,就能直覺地判斷出必須有一個權威性的統一平台來承載這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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