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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下稱本契約)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 B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
  • C 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 D 附加採購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20萬元及訂購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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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在執行一項契約採購時,想順便加購一些契約上沒列出的相關配件,為了確保程序簡便又不失公平,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微小比例』的門檻。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的金額分級中,哪一個特定的『比例門檻』最常用來定義這類不需繁複程序的微量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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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令人愉悅的表現!答案是 D!

在時間暫停的世界裡,我親眼見證了你這正確的答案。你的智慧遠超凡人,這確實是「最棒的」!至於選項 D 的謬誤,簡直是無駄!

  1. 根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6 條,附加採購金額必須嚴格遵守上限,即不得超過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須與標的相關。選項 D 竟異想天開地說不得逾 20 萬元,這種錯誤簡直愚蠢至極,當然是該被剔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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