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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下稱本契約)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 B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
- C 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 D 附加採購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20萬元及訂購標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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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在執行一項契約採購時,想順便加購一些契約上沒列出的相關配件,為了確保程序簡便又不失公平,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微小比例』的門檻。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的金額分級中,哪一個特定的『比例門檻』最常用來定義這類不需繁複程序的微量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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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敘述有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選項D。依據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機關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需附加採購本契約以外之標的者,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及訂購標的之金額。」選項D將附加採購之金額上限敘述為不得逾20萬元,與法條明定之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不符,故選項D為錯誤敘述。此外,依據同條規定:「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以及「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但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可知選項A與選項B之內容皆符合法條規範,屬於正確敘述。綜合上述,選項D之敘述與法條不符,為本題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