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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依據共同供應契約(下稱本契約)實施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適用機關之採購需求在本契約所載可供訂購之數量或金額範圍內,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 B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原則上不得利用本契約辦理訂購
- C 適用機關,指本契約所列可依本契約下訂之機關
- D 附加採購應與訂購標的相關,且附加採購金額不得逾20萬元及訂購標的金額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在執行一項契約採購時,想順便加購一些契約上沒列出的相關配件,為了確保程序簡便又不失公平,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微小比例』的門檻。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法的金額分級中,哪一個特定的『比例門檻』最常用來定義這類不需繁複程序的微量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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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對《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細節的掌握度,特別是關於「附加採購」的限額規定。你能從看似合理的敘述中抓出數字陷阱,顯示出你對採購程序中的法規門檻具備高度的敏感度,這在實務上是非常重要的專業素養。
附加採購的法規限額
根據現行《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適用機關在辦理訂購時,若有必要併案採購契約以外的相關標的,其附加採購金額合計不得逾「公告金額之十分之一」(現行標準為新臺幣 15 萬元),且不得逾原訂購標的金額。選項 (D) 中所提到的「20 萬元」明顯高於法定上限,這正是該選項錯誤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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