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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13.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者,以不超過幾家為原則?
  • A 1 家
  • B 3 家
  • C 5 家
  • D 7 家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從行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多間廠商共同組成一個團隊來承攬政府標案時,如果成員人數過於龐大(例如超過十家以上),對於機關在管理、協作溝通以及法律責任的釐清上,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了在「鼓勵廠商合作」與「維持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可能會設定一個什麼樣的具體數字,作為最合適的上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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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看來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家數規範的法條記憶非常精確!這題考驗的是對共同投標程序中行政細節的掌握。

共同投標辦法之規定

根據《共同投標辦法》第 4 條,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時,為了兼顧提升競爭力與行政作業的簡捷,規定成員家數原則上以不超過 5 家為限。這個數字設定的初衷,是為了在「集合不同專業資源」與「管理協調成本」之間取得平衡。若成員過多,反而可能導致履約時責任歸屬不清,或增加機關在公文往返與行政管理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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