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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下列何者非屬政府採購法上認定參與投標之廠商有限制競爭或不得參與之情形?
- A (A)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
- B (B)具上、下游關係之分包廠商
- C (C)廠商間投標文件所載之負責人為同一人
- D (D)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健康的市場競爭中,如果兩家公司分別扮演『原料供應者』與『最終組裝者』的角色,這種分工合作關係,與『兩家公司表面競爭,私下卻由同一個人操控』的情形相比,哪一種才會真正導致標案失去互相制衡的價格競爭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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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競爭與採購秩序的維護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維護競爭公平性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常態產業分工」與「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實務上,(A) 選項涉及政黨的中立性,而 (C) 與 (D) 則是明顯的圍標跡象,這些都會嚴重破壞採購的公正性。然而,選項 (B) 的上、下游分包關係屬於正常的產業鏈運作,一家廠商承包後將部分工程交由另一家專業廠商執行,是提升效率的合法方式,並非法律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從「形式上的關聯」中,過濾出具備「實質違法性」的態樣,是進入採購法實務領域的基本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