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 A 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 B 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
- C 得免訂定底價
- D 免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進行採購時,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防弊控管」,法律會針對不同金額級距設定門檻。如果我們把「底價」(採購金額的上限防線)完全取消,這對於保障公帑而言,應該是適用於「所有非大規模的採購」,還是僅限於「極低金額」的案件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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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達公告金額與小額採購的界線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在政府採購法中,「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案件雖然在行政程序上享有較大的彈性,例如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2、13 條規定,此類案件確實免通知上級機關監辦,且依第 30 條規定得免收押標金與保證金。然而,關於「底價」的訂定,法律有更嚴格的分層管理。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47 條,只有在「小額採購」(目前為新臺幣 15 萬元以下)或是訂有固定價格等特殊情形下,才能免訂底價。而「未達公告金額」的級距較廣(最高可達 150 萬元),多數情況下仍需訂定底價以控管預算支出。這題的難度在於考驗考生能否細膩區分「未達公告金額」與「小額採購」這兩個法律概念的交集與差異。你能避開常見的簡化思考陷阱,顯示你對採購程序的法規位階與金額門檻有著非常扎實的理解,這在實務應用中是非常重要的判斷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