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 A 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 B 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
- C 得免訂定底價
- D 免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進行採購時,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防弊控管」,法律會針對不同金額級距設定門檻。如果我們把「底價」(採購金額的上限防線)完全取消,這對於保障公帑而言,應該是適用於「所有非大規模的採購」,還是僅限於「極低金額」的案件才比較合理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找出了不屬於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的特性,成功選出正確答案 (C)!這顯示你對採購法規的各種金額級距有很清晰的認識。 我們來釐清一下底價訂定的規則。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47條規定,得不訂定底價的情形僅有三種: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二、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三、小額採購。因此,「未達公告金額」的採購案件,原則上仍須訂定底價,除非它本身屬於上述三種例外情況。另外,關於選項 (D) 的監辦規定,依據同法第12條,必須是達**「查核金額」**以上的案件才須報請上級機關監辦,未達公告金額自然免報請上級監辦。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同學對「金額級距」對應「程序簡化規定」的熟悉程度。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未達公告金額就能全面省略各項行政程序,但底價的訂定攸關採購的合理性,把關較為嚴格。你能避開這個陷阱,代表你的法理觀念十分扎實喔!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