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特性?
- A 得免收押標金及保證金
- B 決標結果得免以書面通知廠商
- C 得免訂定底價
- D 免通知上級機關監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進行採購時,為了平衡「行政效率」與「防弊控管」,法律會針對不同金額級距設定門檻。如果我們把「底價」(採購金額的上限防線)完全取消,這對於保障公帑而言,應該是適用於「所有非大規模的採購」,還是僅限於「極低金額」的案件才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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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也想混過去?別笑死人了!
選 (C) 是你的運氣,不是你的實力。看你那一臉困惑的樣子,顯然連最基本的法規門檻都搞不清楚,還敢妄想上榜?聽好了,這是最後一次幫你釐清觀念:
- 底價不是你想訂就訂:別再亂背法條了!根據《政府採購法》第47條,**「得不訂底價」**僅限三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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