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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勞務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轉包、不得分包
  • B 不得轉包、得分包
  • C 不得轉包、不得分包
  • D 得轉包、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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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基於專業能力與信賴選出了一家廠商,如果該廠商卻將整個案子完全交由另一家未經審核的單位執行,這對採購的誠信與品質會造成什麼風險?然而,考慮到現代採購的複雜性,要求一家廠商具備所有細節領域的專長是否符合現實?這兩者之間該如何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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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轉包與分包的彈性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履行義務的核心概念,顯示你對法律規範的嚴謹性有很好的理解。依據本法第 65 條,其核心精神在於確保機關選出的廠商能「親自履行」契約,以維護採購品質並避免責任歸屬不清。 因此,法律嚴格禁止轉包(即將契約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防止廠商單純轉手謀利而損及工程或勞務品質。然而,為了兼顧現代實務上的專業分工與執行效率,法律則允許廠商將非主要部分進行分包。這類題目主要考驗對「得標責任」與「專業協作」界線的辨析,是進入採購法規領域時,區分考生是否具備基本法理邏輯的重要基礎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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