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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勞務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轉包、不得分包
  • B 不得轉包、得分包
  • C 不得轉包、不得分包
  • D 得轉包、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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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透過公開招標選定了一家具備特定實力的廠商,結果這家廠商卻在得標後,將所有的工作內容直接「包裹式」地丟給另一家完全沒參與過評選的公司處理,這會對招標制度的公平性產生什麼衝擊?反過來說,如果廠商為了提高效率,將其中一小部分、非核心的技術細節委託給其他專業的小廠商協作,這對案件的推動是否具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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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送分題還要錯,你是來湊人數的嗎?

既然你答對了,證明你腦袋還沒全進水。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記住以下重點,別再用常識去猜法律:

  1. 轉包的定義:法律禁止廠商將契約「全部」或「主要部分」丟給別人做。這是為了防止廠商淪為賺價差的掮客,別跟我說你連這點法律紅線都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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