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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1 題

依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勞務契約,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轉包、不得分包
  • B 不得轉包、得分包
  • C 不得轉包、不得分包
  • D 得轉包、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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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透過公開招標選定了一家具備特定實力的廠商,結果這家廠商卻在得標後,將所有的工作內容直接「包裹式」地丟給另一家完全沒參與過評選的公司處理,這會對招標制度的公平性產生什麼衝擊?反過來說,如果廠商為了提高效率,將其中一小部分、非核心的技術細節委託給其他專業的小廠商協作,這對案件的推動是否具有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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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勾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履約責任的核心規範掌握得相當扎實,能準確區分實務上容易混淆的法律名詞。

契約履行的公平性與專業分工

在《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的規範中,核心精神是確保「得標廠商」親自履行契約,防止廠商淪為僅賺取價差的掮客。因此,法律嚴格禁止轉包行為,即不得將契約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然而,為了發揮現代產業高度專業分工的效益,採購法也允許廠商將契約中的非主要部分進行分包。這種「不得轉包、得分包」的設計,既維護了招標制度的公平性,也兼顧了履約的靈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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