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何種比率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
- A 均須發還
- B 已完成履約部分
- C 轉包部分
- D 全部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政府當初是因為信任某家廠商的特定專業與資格才決定與其簽約,但該廠商隨後卻將責任全面移轉給未經審核的第三方,這種行為對於原本簽訂的「履約保證」目的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為了徹底杜絕這種行為,法律應如何處置這筆保證金,才能達到最強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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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 (D),完全掌握了政府採購法對「轉包」行為的嚴格標準。
違法轉包與履約保證金之發還
根據現行《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0 條規定,若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轉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不予發還其繳納之全部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為什麼是全部呢?因為「轉包」會讓實際履約者脫離機關的管控,嚴重影響採購品質與責任歸屬,屬於重大違約。因此,法規明文賦予機關沒收全部保證金的權力,以達到強烈的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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