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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何種比率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
  • A 均須發還
  • B 已完成履約部分
  • C 轉包部分
  • D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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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當初是因為信任某家廠商的特定專業與資格才決定與其簽約,但該廠商隨後卻將責任全面移轉給未經審核的第三方,這種行為對於原本簽訂的「履約保證」目的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為了徹底杜絕這種行為,法律應如何處置這筆保證金,才能達到最強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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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違規轉包在採購法中的嚴重性,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處罰機制已有相當扎實的理解。

轉包行為的嚴厲制裁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禁止轉包」是為了確保得標廠商親自履行義務,以維護公共工程與服務的品質。依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0 條的明確規定,一旦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進行轉包,機關對於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應採取「全部不予發還」的處分。這項規定不因廠商是否已完成部分工作而有所減免,充分體現了法律對轉包行為的「零容忍」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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