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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機關辦理採購金額9,000萬元之工程採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規定廠商有轉包之情形者,其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得全部不發還
  • B 規定廠商須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支票繳納履約保證金
  • C 規定廠商必須提出連帶保證廠商
  • D 規定廠商須於得標後 10 天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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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契約中,機關最重視的是「廠商是否具備承攬能力」以及「是否親自完成工作」。如果得標廠商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私自將契約規定的全部義務交由第三人承擔,這在法理上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針對這種嚴重影響品質與誠信的行為,法律賦予機關在處理「保證金」時,通常會傾向於「保護機關權益」還是「給予廠商繳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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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採購中關於履約擔保與違約責任的核心觀念!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有很細膩的理解。

轉包行為的法律效果與行政衡酌

在政府採購法規中,「轉包」被視為極其嚴重的違約行為,因為它破壞了機關對投標廠商能力的信任。根據作業辦法第 20 條規定,若廠商有轉包情事,機關確實得不發還其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這是一項強力的行政手段,用以確保廠商親自履約。至於其他選項,法律通常給予廠商多樣化的擔保方式(如定存單、保險單等),機關不應限縮於單一票據;且作業辦法對繳納期限與連帶保證人有其彈性或特定門檻,並非一律強制或設限,因此 (B)(C)(D) 在法律適用的廣泛性上均不如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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