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9 題
機關辦理採購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規定轉包者,廠商所繳納之何種比率履約保證金(含其孳息)不予發還?
- A 均須發還
- B 已完成履約部分
- C 轉包部分
- D 全部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招標是為了挑選特定具備能力的廠商來服務,而該廠商卻在得標後將責任轉手他人,這種違背誠信的行為,法律通常會採取「部分懲罰」還是「整體契約責任的追究」來達到嚇阻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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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轉包的法律效果與履約誠信
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契約履行誠信」的規範有很紮實的掌握。在採購實務中,禁止轉包是維護標案品質的核心原則,法律對此採取了極為嚴格的態度,確保機關挑選出的優秀廠商能親自履行義務。 根據《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20 條規定,一旦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5 條規定將契約轉包,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的履約保證金及其孳息,法律效果是採取全部不予發還的嚴厲處分。這並非僅針對轉包部分進行比例扣除,而是因為轉包行為本質上已破壞了招標程序的公正性與履約的可靠性,故採取全額沒收以示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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