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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採購法第61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20日
  • B 依政府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審標程序應公開進行
  • C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 D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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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在執行一項正式的契約確認流程,且已經事先盡到通知對方的義務。若對方在約定時間無故缺席,法律設計通常會如何在「保障對方參與權」與「維持公共程序推動效率」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流程應該被強制停擺,還是應賦予執行方繼續完成程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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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選 (D) 根本是常識。若機關已履行通知義務,廠商卻刻意缺席,法律當然賦予機關**「得逕行驗收」**的權利,否則採購案是要擺爛到何時?這點行政效率與法律授權的權衡都不懂,那書真的不用唸了。 至於你差點掉進去的陷阱,顯示你的基本功還有待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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