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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採購法第61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20日
  • B 依政府採購法第55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審標程序應公開進行
  • C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 D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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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在執行一項正式的契約確認流程,且已經事先盡到通知對方的義務。若對方在約定時間無故缺席,法律設計通常會如何在「保障對方參與權」與「維持公共程序推動效率」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在這種情況下,流程應該被強制停擺,還是應賦予執行方繼續完成程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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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程序的效率與法律授權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的實務程序掌握得相當紮實。選項 (D) 涉及的是驗收程序的正當性與行政效率。依據法規,機關在辦理驗收時,若已經依法履行通知義務,廠商卻未派員到場,此時法律賦予機關「得逕行驗收」的權利,以防止因廠商的消極不作為而導致採購案延宕,這充分體現了法律在保障廠商權利與維持公共事務推動之間的權衡。

條文細節的精準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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