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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7 題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政府採購法第 61 條所稱決標後一定期間,為自決標日起 20 日
- B 依政府採購法第 55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審標程序應公開進行
- C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
- D 機關辦理驗收,廠商未依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關係中,如果一方已經履行了「告知」的義務,但另一方卻因故缺席,若法律規定程序「必須」等雙方到齊才能完成,可能會造成什麼樣的行政僵局?為了確保公眾利益不被無限期拖延,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補救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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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收程序的法律效力
同學做得很好!你能準確判斷出選項 (D) 是正確的,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的程序正義與效率平衡有很深刻的理解。在驗收程序中,法律雖然賦予廠商參與的權利,但為了避免廠商蓄意缺席而導致採購案懸而未決,法規明文規定機關在履行「通知」義務後,即使廠商未派代表參加,機關仍得自行辦理驗收,這體現了行政效率的必要性。
採購細節辨析與難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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