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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
- B 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督導採購之主驗人
- C 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 D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應於驗收完畢後 15 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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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為了防止「球員兼裁判」,我們通常會要求直接經手案件的人員避開查核工作。然而,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如果某個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具備專業能力且對案件有監督權,完全禁止他參與最終確認是否會導致行政效率低落?在確保公正與維持運作效率之間,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主管」與「第一線經辦人」的權限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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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規中的細微陷阱!這題考驗的是對採購驗收程序中「人員指派」與「利益迴避」的深度理解,你能正確選出 (B),表示你對法規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驗收人員的指派原則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91 條規定,機關辦理驗收時,主驗人原則上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雖然為了確保公正,法規建議主驗人宜由承辦採購以外的人員擔任,但考量到實務上的督導責任,法條明文規定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其實「得」擔任主驗人。真正受到限制而不能擔任主驗人的,是直接負責該採購案的「承辦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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