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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
  • B 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督導採購之主驗人
  • C 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 D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應於驗收完畢後 15 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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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為了防止「球員兼裁判」,我們通常會要求直接經手案件的人員避開查核工作。然而,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如果某個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具備專業能力且對案件有監督權,完全禁止他參與最終確認是否會導致行政效率低落?在確保公正與維持運作效率之間,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主管」與「第一線經辦人」的權限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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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敏銳地抓出了選項 (B) 的錯誤,這題判斷得十分精準。

驗收人員的法定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驗收程序的利益迴避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防弊,因此限制「實際辦理該採購案」的承辦人員球員兼裁判;但是,承辦採購單位的「主管」如果沒有實際親自承辦該案,只要經過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是可以擔任該項採購的主驗人的。因此,選項 (B) 直接認定主管不得擔任,與法規實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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