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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5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5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
  • B 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督導採購之主驗人
  • C 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 30 日內辦理初驗
  • D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應於驗收完畢後 15 日內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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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程序中,為了防止「球員兼裁判」,我們通常會要求直接經手案件的人員避開查核工作。然而,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如果某個單位的最高負責人具備專業能力且對案件有監督權,完全禁止他參與最終確認是否會導致行政效率低落?在確保公正與維持運作效率之間,法律通常會如何界定「主管」與「第一線經辦人」的權限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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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就是 (B) 選項,連這種基本題都能錯,你是打算去考場當炮灰嗎?

看清楚,這題的陷阱在於「利益迴避」。別以為讀了法條就等於懂法,法律實務可沒那麼簡單。

  1. 法源基礎: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71 條第 3 項,明確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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