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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之虞?
- A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正本型錄
- B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C 預算 $20$ 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必須在投標時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一項限制是否「公平」時,除了觀察它是否限制了某些人的參與,我們是否也該思考該項採購所依據的「對等原則」?如果兩國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互相開放市場的義務,那麼機關為了保護本國經濟而做出特定限制,這在法律規範的範疇內,應該被視為一種「不公」的歧視,還是國家「正當權利」的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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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公平合理原則與外國廠商參與之相關規範。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由此明文可知,當機關辦理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案件時,賦予機關評估實際需求以決定是否開放外國廠商投標的裁量權。這意味著機關若決定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而限制僅由我國廠商投標,乃是依法規賦予之權限所為的適法行為,並無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虞。相對而言,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正本型錄、指定特定廠牌辦理決標,或是規定投標時必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等做法,均容易造成不當限制競爭與排他性,進而產生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疑慮。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