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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之虞?
- A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正本型錄
- B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C 預算 $20$ 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必須在投標時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一項限制是否「公平」時,除了觀察它是否限制了某些人的參與,我們是否也該思考該項採購所依據的「對等原則」?如果兩國之間在法律上並無互相開放市場的義務,那麼機關為了保護本國經濟而做出特定限制,這在法律規範的範疇內,應該被視為一種「不公」的歧視,還是國家「正當權利」的行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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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辨識出 公平合理原則 的適用邊界,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整體框架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不當的技術限制」與「法律賦予的採購權限」,考生必須能看穿選項中隱藏的行政裁量與違法限制之別。
條約協定與競爭保護
本題的核心點在於第 $17$ 條的運用。當採購案 不適用條約或協定(例如 WTO GPA)時,政府基於保護國內產業的職責,機關依法可以限制外國廠商參與或優先採購國產品。這類限制具備法律上的明確授權,因此在法理上並不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的公平合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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