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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規格限制競爭之要求?
  • A 指定特定廠牌而允許同等品
  • B 要求型錄須為正本
  • C 未具體載明須提出型錄之項目
  • D 要求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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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的公平原則下,如果一個規定會導致「雖然產品品質一樣好,卻因為拿不到特定廠商的印章或正本文件而無法投標」,這與「雖然參考了某個品牌,但只要品質相同都能參加」的作法相比,哪一種才真正落實了開放競爭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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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規格限制競爭」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確保公平競爭,機關原則上不應指定特定廠牌;但當無法以精確方式說明招標要求時,法律允許在提及特定廠牌後加上「或同等品」。這項機制不僅能讓機關更清晰地傳達需求,同時也賦予了其他具備相同品質產品的廠商參與競爭的機會。

採購公平性與行政門檻

相較之下,要求型錄必須為正本、蓋代理商私章,或是在規格要求上標示不明,往往會形成不必要的技術性貿易障礙,進而排除掉部分合格的供應商。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行政限制」與「法定例外處置」,許多人會誤以為只要出現「特定廠牌」四個字就是限制競爭,但你成功洞察了後方「允許同等品」這項關鍵的開放性配套,展現了非常細膩的觀念判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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