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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規格限制競爭之要求?
  • A 指定特定廠牌而允許同等品
  • B 要求型錄須為正本
  • C 未具體載明須提出型錄之項目
  • D 要求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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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招標機關為了說明清楚需求,不得不提到某個市場上知名的參考指標時,為了避免讓其他廠商覺得「這場標案只打算給那家特定公司做」,機關應該在文件中多增加什麼樣的『彈性條款』,才能讓法律認為這個行為是在促進競爭而非排斥他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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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採購法中「維護競爭」與「不當限制」的微細差別,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的核心精神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實務應用中是非常關鍵的能力。

招標文件與同等品之應用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為了落實公平競爭,機關原則上應以功能或效益訂定技術規格。然而,當機關在描述規格有困難,而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提及特定廠牌作為參考時,依規定必須加註「或同等品」。這個動作正是為了打破品牌壟斷、確保具備相同效能的廠商都能參與競爭。因此,選項 (A) 所述的做法非但不是限制競爭,反而是法律為了「開放競爭」而設計的必要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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