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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機關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時,下列何者非屬所列廠牌應符合之情形?
  • A 尺寸規格應相同
  • B 僅供廠商參考
  • C 非特定代理商獨占
  • D 價格應相當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說兩個產品在市場上具備「同等競爭力」時,我們通常是在要求它們的「使用效能」與「耐用度」達到一致,還是要求它們的「物理外觀與尺寸」必須精確到毫釐不差呢?如果法律的最高原則是為了「開放競爭」,哪一種解釋比較能讓更多不同品牌的產品有機會參與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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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品的法律內涵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規格說明的核心概念!在實務招標中,當機關因特殊需求必須提及特定廠牌時,依法必須加註「或同等品」。這裡的關鍵點在於,法律要求的「同等」並不等於「完全相同」。法規設計此條款的初衷,是為了在無法精確描述規格時,透過參考廠牌來引導投標方向,同時確保市場競爭,而非要求廠商提供外觀或尺寸百分之百複製的產品。

競爭與機能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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