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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6 題
16.下列何種行為涉嫌綁標?
- A 以國際或國家標準訂定招標文件
- B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的商標或商品
- C 在招標文件上並未限制競爭
- D 無法以精確的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在招標文件加註「或同等品」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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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負責採購的公務員,當你在招標文件中直接要求所有廠商都必須提供某個具體的「品牌名稱」時,這對於其他同樣能提供高品質產品、但品牌名稱不同的廠商來說,在競爭機會上會有什麼樣的影響?這種做法是否符合政府公開招標追求公平性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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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規範「技術規格」的核心精神有著很好的掌握。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公平競爭是最高原則,隨意指名特定品牌往往會讓其他優質的潛在供應商失去參與機會,這正是法律所極力防範的行為。
維護公平競爭的規格訂定原則
根據法規,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時,技術規格應儘量以功能或效益為準,或參考國家與國際標準(如選項 A)。若因技術限制,非得在招標文件中提及特定的商標、專利或原產地時,法律要求必須在後面加註「或同等品」字樣(如選項 D),以此保障競爭的開放性。選項 B 僅提到提及特定商標,卻未具備法定的配套措施,這種做法會直接縮減競爭對象,屬於典型的限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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