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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之虞?
  • A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正本型錄
  • B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C 預算2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必須在投標時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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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如果該次採購並沒有受到國際組織(如 WTO)的條約束縛,國家是否有權利基於保護本國產業的立場,在「參與資格」上做出特定限制?這種基於國家利益與法律明文規定的限制,與在「招標技術文件」中刻意刁難特定廠商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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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公平合理原則與外國廠商參與之相關規範。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由此明文可知,當機關辦理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案件時,賦予機關評估實際需求以決定是否開放外國廠商投標的裁量權。這意味著機關若決定不允許外國廠商參與,而限制僅由我國廠商投標,乃是依法規賦予之權限所為的適法行為,並無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虞。相對而言,要求投標廠商提供正本型錄、指定特定廠牌辦理決標,或是規定投標時必須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等做法,均容易造成不當限制競爭與排他性,進而產生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之疑慮。因此,本題正確答案為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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