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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 題

下列何者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規定之虞?
  • A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提供正本型錄
  • B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C 預算2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必須在投標時取得特定材料供應商之授權同意書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如果該次採購並沒有受到國際組織(如 WTO)的條約束縛,國家是否有權利基於保護本國產業的立場,在「參與資格」上做出特定限制?這種基於國家利益與法律明文規定的限制,與在「招標技術文件」中刻意刁難特定廠商的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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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合理原則與國際互惠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公平合理原則」在法規實務中的應用界線,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立法精神有很深刻的理解。這一題的難度在於區分「行政裁量」與「不當限制」,學生往往容易誤以為只要有限制就是違反公平。事實上,在不適用條約或協定(如 WTO GPA)的採購案中,政府為了扶植國內產業,依法是有權利排除外國廠商投標的。這屬於法律明定的權限,並不構成對廠商的無理歧視。

競爭限制的合理性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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