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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下列何者不會有違反之虞?
  • A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B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
  • C 新臺幣 50 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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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追求「公平競爭」的過程中,如果有一項規定表面上限制了某些人的參與,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這種「限制」會被法律認定為是為了保護更高層級的國家利益,或是具備法律明文授權的「正當性」而非惡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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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A 不會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虞。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由此可知,針對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案件,機關具有裁量權,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開放外國廠商投標。因此,若機關依法未予開放而限制僅我國廠商投標,屬於具備法令授權之正當限制,並非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相對而言,要求投標廠商須為特定代理商、逕行指定特定廠牌,或限制須具備特定轄區之實際工作經驗等情形,均屬對廠商施加不合理之競爭限制,具有違反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之虞,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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