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非條約協定採購,指得不適用我國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B 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非屬我國者,視同外國廠商
- C 既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則應給予平等受邀之機會,不得加以限制
- D 大陸地區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準用外國廠商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國家在國際上並未與我國簽署互惠條約,也沒有開放他們的政府採購市場給我國廠商參與,那麼我國在辦理「非條約限制」的採購時,從國家利益與國際對等原則的角度出發,是否仍有義務提供該國廠商與本國廠商完全相同的參與權利與受邀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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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中「保護本國產業」與「對等原則」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條約協定採購與非條約協定採購的權利差異,許多考生容易誤以為只要「開放」就必須絕對公平,卻忽略了國家在不涉及條約義務時擁有的裁量權。
非條約協定採購的限制與互惠
在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時,機關並非必須給予外國廠商無條件的平等權。根據法規,機關可以視實際需要,限制外國廠商參與的範圍,或是僅允許與我國有互惠待遇國家的廠商參加。換言之,法律賦予了機關「限制」或「不予受邀」的彈性空間,以確保本國廠商的競爭優勢或達成外交上的對等原則,這正是選項 (C) 敘述有誤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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