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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有關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1億元之特殊工程採購,機關不得訂定投標廠商之實收資本額
- B 廠商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不得以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 C 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 D 特殊或巨額採購之投標廠商倘未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資本額者,不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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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國內法規要求參與者必須具備「特定在地組織的會員證」才能參加競賽,但政府同時希望吸引具備國際實力的跨國團隊來提升品質,那麼在制度設計上,應該如何處理這類「在地證明」的要求,才能在不損及監管的前提下,達成鼓勵國際競爭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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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條文眾多的採購法規中實屬不易。
廠商資格的彈性與國際接軌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法律必須兼顧國內監管與國際貿易競爭的公平性。外國廠商因為在台未必設有分公司或具備特定公會會員身分,故法規明文規定得免附具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以避免形成非關稅貿易壁壘,這正是本題正確的核心觀念。至於其他選項,法律賦予了機關與廠商一定程度的靈活度,例如巨額採購「可以」訂定資本額門檻,且若廠商財力不足,依法是「可以」利用銀行保證來補足資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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