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9 題
機關辦理新臺幣1億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下列何種投標廠商資格?
- A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B 廠商信用之證明
- C 廠商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 D 廠商之受雇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政府在任何規模的小工程中,都要求廠商必須有極高的銀行存款或資產證明,這對於市場上的競爭環境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平衡「確保廠商有能力完成」與「保障小廠商公平參與」這兩個目的,法規對於那些『特別嚴格的資格要求』,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限制條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區分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在金額門檻與證明類型之間產生混淆,你的判斷力相當卓越。
採購規模與資格門檻的連動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條中對廠商資格的要求權限。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機關辦理採購時,(A)、(B)、(D) 皆屬於基本資格的範疇,機關得視案件性質訂定。然而,選項 (C) 的「相當財力」屬於特定資格。法規明文規定,除非是巨額採購(工程採購門檻為新臺幣 2 億元以上)或特殊採購,否則機關不得限制廠商的財力證明。本題工程金額為 1 億元,未達巨額標準,因此不得訂定財力資格。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