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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4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下列何者非屬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廠商基本資格?
(A)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B)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C)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D)廠商之受僱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A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B 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 C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 D 廠商之受僱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情境:若某個採購案的性質相當普遍(例如購買一般辦公桌椅),政府為了鼓勵市場競爭並支持中小企業,在設定門檻時,哪一種條件會因為涉及『企業規模與資產多寡』而非『專業技術能力』,而被視為較高等級的篩選標準,而不適合放在所有採購的通用門檻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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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及其子法的規範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基礎。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辨識投標廠商資格的法規分類,這在實務操作中是非常關鍵的一環。

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法律界線

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機關辦理採購時,(A)、(C)、(D) 項皆屬於廠商履約能力的展現,是屬於一般的「基本資格」範疇,旨在確保廠商「具備執行合約的技術能力」。而選項 (B) 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在法律定位上被明確歸類為「特定資格」。這意味著除非是針對特殊或巨額的採購案,否則機關不應隨意要求廠商提供財力證明,以避免對中小企業造成不公平的競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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