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4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0 題
10. 下列何者非屬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廠商基本資格?
- A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B 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 C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
- D 廠商之受僱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政府今天只是要買幾台電腦,我們是否應該要求每一間投標的電腦行都必須證明自己擁有巨額的存款或資本額?這樣做是為了確認他們「會不會修電腦」,還是會不小心排除掉許多優秀的小店家?什麼樣的要求應該留給那些「高金額、高風險」的工程,而不是作為所有廠商的通用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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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B),代表你對於《投標廠商資格標準》中「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界線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類題目在採購法規中非常經典,重點在於區分哪些是「履約的最低門檻」,哪些是針對「大規模案件」才有的額外要求。
廠商能力的屬性判別
在法規設計中,基本資格(如選項 A、C、D)旨在確認廠商是否具備履約的實質能力,例如技術能力、專業人力或後續的維護服務。而「相當財力」的證明,在法規上被歸類為特定資格。這是因為財力證明通常涉及資本額或產值規模,主要用於大型、複雜或特殊採購,避免因廠商財務不健全導致工程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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