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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基本資格?
  • A 具相當財力之證明
  • B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之能力
  • C 廠商之受僱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D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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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採購的原則中,為了不讓小型但有技術的廠商被排除在外,法律會如何區分「會不會做這項工程」的條件,以及「公司口袋夠不夠深」的條件?你認為哪一種類型的條件,比較適合放在『每一家廠商都應該具備』的最基礎門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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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基本資格」與「特殊資格」的差異,代表你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在政府採購的實務中,區分這兩者是為了落實公平競爭,避免機關隨意設置高門檻排除掉有能力的廠商。

基本資格與特殊資格的分野

根據法規,機關辦理採購時所設定的「基本資格」,主要著重於廠商是否具備履行合約的基本物理與技術能力,例如選項中的製造供應能力專門技能證明或是售後服務能力。這些都是確保案件能順利完成的必備條件。然而,選項 (A) 的「財力證明」(如實收資本額、流動資產等),由於其門檻性質較高,在法律位階上被歸類為「特殊資格」。除非是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否則機關不得任意將財力列為投標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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