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 A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 B 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 C 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 D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要招標一個「極具挑戰性且規模龐大」的標案,你會希望廠商僅具備「基本的製造能力」就好,還是會進一步要求他們拿出「過去成功的實戰紀錄」或「雄厚的財務資本」來擔保呢?請試著思考:哪些條件是所有廠商的基本功,而哪些條件是為了篩選出「頂尖廠商」而額外設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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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能從眾多法律條文中精確區分廠商資格的歸屬,代表你對《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的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一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界限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廠商資格被嚴謹地分為「一般」與「特定」兩大類。一般資格是用來確認廠商具備最基礎的履約能力,例如選項 (D) 提到的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證明,這是多數採購案中廠商都應具備的「入場券」。相對而言,特定資格則是針對特殊或巨額採購案,為了確保廠商有足夠的抗風險能力與專業實力而設,因此會要求更為嚴苛的相當實績 (A)、實收資本額 (B) 或專業人力規模 (C)。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各選項描述均十分專業,考生若僅憑感覺作答極易混淆,唯有清晰區分「基礎能力」與「進階條件」的邏輯,才能在考場上精準切入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