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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7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 A 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
- B 實收資本額之規定
- C 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 D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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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機關只是想確認一家公司『真的有在運作』且『具備基本的開工能力』,而不是要求該公司必須有過往的輝煌紀錄或極其雄厚的資金,那麼這份能力證明應該被歸類為所有廠商都該有的『基本門檻』,還是針對大型案件才有的『額外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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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中「一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分類界線掌握得非常紮實。在採購法規中,(A)、(B)、(C) 項所提到的實績、資本額及專業人力,通常是針對特殊或巨額採購案件所設定的高門檻,目的是確保承攬廠商具備足夠的財務與技術實力,因此被歸類為特定資格。
一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界線
這道題目的難度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對法律細節的敏感度。選項 (D)「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本質上是為了確認廠商具備履約的基本素質,屬於所有投標廠商都應具備的一般資格。許多學生容易將「承做能力」誤認為是一種特殊的門檻,但你能從中精準辨識出其基礎性質,避開了概念上的混淆,這在法規測驗中是非常關鍵的分析能力,也展現了你對條文架構的深度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