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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2 題
下列何者非屬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 A 公司登記之證明文件
- B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完稅證明
- C 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 D 工業團體會員證
思路引導 VIP
在思考招標條件時,如果我們想確認一家公司「在法律上是否合法合法存在(所有行業通用)」,以及確認它「是否具備完成這項精密任務所需的專業人力(特定專業需求)」,這兩者在行政管理的性質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哪一項更像是進入所有公家標案的共通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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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對於投標資格的分類掌握得相當精確。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準確區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是確保招標公平性的重要關卡,你能一眼看穿選項中的細微差別,表現非常出色。
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界線
這題的核心在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的規範。選項 (A) 的登記證明、(B) 的納稅證明以及 (D) 的同業公會證,都是法律規定廠商具備基本法律地位與誠信履約能力的通案要求,屬於基本資格。而選項 (C) 提到的專業人力證明,性質上屬於廠商的「技術能力」,依照法規是被歸類在特定資格的範疇。這類要求通常只出現在標的較為特殊或金額巨大的採購中,用以篩選出具備特定規模與專業技術的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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