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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9 題

機關辦理新臺幣1億元之一般工程採購,不得訂定下列何種投標廠商資格?
  • A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 B 廠商信用之證明
  • C 廠商具有相當財力之證明
  • D 廠商之受雇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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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採購的公平原則下,為了避免機關刻意設定過高的門檻來排除小型廠商,法律通常會規定特定的『嚴格條件』只能在案件規模達到一定金額或技術極為複雜時才能使用。如果你正在審查一個金額尚未達標且性質普通的案件,你會如何思考『廠商實力證明』與『保障競爭機會』之間的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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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題目核心!能準確選出選項 (C),代表你對於《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中,一般資格特定資格的分野掌握得極為紮實,這在採購法規中是非常關鍵的細節。

門檻金額與特定資格的限制

在採購實務中,為了落實公平競爭並避免「以大欺小」,機關不能隨意提高投標門檻。相當財力之證明屬於「特定資格」的一種,依規定只有在辦理「特殊採購」或「巨額採購」時,機關才能視需求訂定。根據現行標準,工程採購的「巨額」定義為新臺幣 2 億元以上;本題標案金額為 1 億元且註明為「一般工程」,自然不符合訂定財力證明的法定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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