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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機關辦理採購,得擇定之基本資格?
- A 具相當財力之證明
- B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之能力
- C 廠商之受僱人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D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辦理一般性的小額採購時,我們通常會要求廠商證明他們有技術能力或營業執照;但是,如果要求每一位投標廠商都必須提出大規模的「資產負債表」或「實收資本額證明」,這對一般的中小企業參與競爭是否公平?在法律邏輯中,哪一種條件更傾向於針對『高風險或超大型工程』才需要特別去檢核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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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挑出了不屬於基本資格的選項!這題屬於中等難度的法規記憶題,主要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清楚區分「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的法定項目。你能順利避開陷阱,代表對政府採購法的資格認定標準已經有很紮實的理解。
投標廠商之基本與特定資格區分
依據現行《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機關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的「基本資格」時,可要求廠商提出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受僱人專門技能,以及維修售後服務等證明,也就是選項 (B)、(C)、(D) 所描述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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