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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
- B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屬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情形
- C 非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
- D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其含陸資成分達 $1/2$ 以上之廠商,視為大陸地區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到國家安全或特殊政策目標,你認為機關在「未受國際貿易協定約束」的前提下,應該擁有多少裁量權來決定投標者的背景?此外,當我們要定義一家公司的「屬性」時,除了看它的登記地,還需要觀察哪些深層因素才能確保它不被特定勢力所實質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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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這題的正確選項!這展現了你對機關辦理採購時,關於「廠商資格限制」與「國家安全考量」之間細微界線的掌握非常紮實。
採購安全與陸資限制的實務觀念
在政府採購實務中,若該案非屬我國適用條約或協定(如 GPA)之採購,機關擁有較大的裁量權,為了維護產業發展或國家安全,確實可以規定不允許「陸資成分」廠商參與。這與選項 (B) 提到的國家安全考量相呼應,機關基於安全需求排除特定背景廠商,並非「不當限制」。至於選項 (D) 的陷阱在於比例認定,現行實務對於陸資廠商的認定門檻通常是出資額超過 $30%$(即 $1/3$)或具有實質控制力,而非題目所誤導的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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