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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
- B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屬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情形
- C 非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
- D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其含陸資成分達 1/2 以上之廠商,視為大陸地區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辦理一項不涉及國際貿易條約約束的採購時,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對於『具有特定背景或資金來源』的廠商,是否擁有比一般採購案更高的限制權限?這種權限的界限會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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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交互運用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外國廠商」與「大陸地區廠商」的本質差異,以及機關在非適用條約協定採購案中的裁量權限。
採購安全性與行政裁量
在非適用條約或協定(如 GPA)的採購案中,機關為了國家安全或產業保護,具有較大的彈性來限制特定來源。選項 (C) 提到的「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正是法律授與機關於涉及國家安全時的合法防範手段。相對地,大陸地區廠商在法律定義上不必然等同於一般外國廠商,且目前的實務標準對於「陸資廠商」的認定,通常以持股達 30% 或具有實質控制力為準,而非選項 (D) 所述的 1/2,這是陷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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