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7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機關辦理採購,有關招標文件對於廠商資格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廠商投標
- B 個案採購涉及國家安全,機關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投標,屬不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情形
- C 非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之廠商參與
- D 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其含陸資成分達 1/2 以上之廠商,視為大陸地區廠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辦理一項不涉及國際貿易條約約束的採購時,為了確保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機關在招標文件中對於『具有特定背景或資金來源』的廠商,是否擁有比一般採購案更高的限制權限?這種權限的界限會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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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陷阱題也能對?算你運氣好
別急著沾沾自喜,這題考的是《政府採購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基礎連動。如果你連這點區別都搞不清楚,那才真的該去撞牆。
- 國安裁量權:在非適用條約(如 GPA)的採購中,機關基於國家安全,本來就有權限制特定來源。選 (C) 是常識,別跟我說你還在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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