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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下列何者不會有違反之虞?
  • A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B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
  • C 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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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問題:當政府在制定招標規則時,如果某種限制是為了達成「國家整體產業保護」的目標,並且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這與機關私自設定「只有特定地區或特定品牌才能參與」的門檻,在『正當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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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選項 A 不會有違反政府採購法「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之虞。依據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非條約協定採購,得視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外國廠商參與。」由此可知,針對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案件,機關具有裁量權,可視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開放外國廠商投標。因此,若機關依法未予開放而限制僅我國廠商投標,屬於具備法令授權之正當限制,並非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相對而言,要求投標廠商須為特定代理商、逕行指定特定廠牌,或限制須具備特定轄區之實際工作經驗等情形,均屬對廠商施加不合理之競爭限制,具有違反無正當理由差別待遇之虞,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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