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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政府採購法第6條第1項後段規定:「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下列何者不會有違反之虞?
- A 不適用條約協定之採購,限我國廠商投標
- B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須為製造廠之代理商
- C 新臺幣50萬元之採購,指定廠牌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報價單辦理決標
- D 規定投標廠商須於招標機關之所在地轄區有實際工作經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問題:當政府在制定招標規則時,如果某種限制是為了達成「國家整體產業保護」的目標,並且有明確的法律條文作為依據,這與機關私自設定「只有特定地區或特定品牌才能參與」的門檻,在『正當性』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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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與正當理由的界定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平等原則」的核心觀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中「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的敏銳度。在採購實務中,並非所有的差異化要求都違法,關鍵在於該要求是否有法律授權或是基於公共利益的必要性。你能在眾多干擾選項中挑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行為的「合理性」與「法定例外」有非常紮實的理解。
國際互惠與產業保護的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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