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3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18. 機關於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時,下列何者非屬所列廠牌應符合之情形?
- A 尺寸規格應相同
- B 僅供廠商參考
- C 非特定代理商獨占
- D 價格應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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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機關採購人員,需要買一台空氣清淨機並參考了某知名品牌。如果有一款新產品的濾淨效率更高、運作更安靜,但機身寬度比參考廠牌窄了 1 公分,你認為僅僅因為這 1 公分的尺寸差異就判定它「不合格」,是否符合鼓勵優質廠商參與競爭的初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評估一個替代品是否「夠好」時,最核心的衡量標準應該放在產品的『外觀形狀』還是『運作效能』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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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採購法中關於「同等品」的核心精神!這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在政府採購實務中,招標文件提及特定廠牌並加註「或同等品」,本質上是為了在無法以精確方式描述招標要求時,提供一個功能與品質的基準,因此該廠牌僅具備「參考」作用,絕非要求後續投標產品必須與該廠牌在物理外觀或尺寸上完全複製。
同等品的實務審查基準
根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所謂「同等品」是指其功能、效益、特性或標準不低於招標文件所指定者。若要求尺寸規格必須完全相同,在實務上往往會演變成技術性的限制競爭,因為不同廠商的專利設計與模具規格必然存在差異。只要替代產品的效能、耐用度及運作成果相當,即符合法規保障競爭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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