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有關「公開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訂有底價之採購,原則上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 B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廠商減價1次
  • C 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 不得逾3次
  • D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 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之百分之五

思路引導 VIP

當所有投標廠商的報價都高於機關設定的底價,而該採購案又有極高的急迫性必須立刻決標時,為了在「行政效率」與「公帑節省」之間取得平衡,法律會賦予機關一個特定的「加價容忍額度」。請你想想看,在現行法規中,這個允許高出底價的百分比上限,具體數字是多少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決標程序的數字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考驗的是採購法第 53 條的核心規範,是一道檢驗考生是否「細心」的經典題目。

決標程序與減價規則

在公開招標的實務中,底價內最低標決標是基本原則。選項 (A) 至 (C) 完整地呈現了法定的價格競爭流程:從初步的「洽減一次」,到後續全體廠商參與且「不得逾三次」的比減價。這些程序確保了採購的公平性與競爭性,是每一位採購專業人員必須內化的基礎觀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