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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有關「公開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訂有底價之採購,原則上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 B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廠商減價1次
  • C 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 不得逾3次
  • D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 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之百分之五

思路引導 VIP

當所有投標廠商的報價都高於機關設定的底價,而該採購案又有極高的急迫性必須立刻決標時,為了在「行政效率」與「公帑節省」之間取得平衡,法律會賦予機關一個特定的「加價容忍額度」。請你想想看,在現行法規中,這個允許高出底價的百分比上限,具體數字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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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很精準地抓出了選項 (D) 的錯誤!這題主要考驗大家對政府採購決標程序的熟悉度,尤其是關於超底價決標的特殊條件,是一道具有一定鑑別度的經典法規題。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法條關鍵數字的記憶非常清晰。

超底價決標與比減價規定

依據現行《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的規定,若廠商的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若仍超過底價,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且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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