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有關「公開招標」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A)訂有底價之採購,原則上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者為得標廠商
  • B (B)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廠商減價1次
  • C (C)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 不得逾3次
  • D (D)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 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之百分之五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是採購機關的負責人,當所有投標廠商的報價都稍微高於底價,而採購案又具有迫切的時效性時,法律會設定一個「容許超出底價」的上限比例,以避免無限度地支出公帑。請試著思考:這個比例通常會與政府採購中常見的「行政裁量百分比」有關(例如 4% 的倍數),那麼在兼顧緊急性與節約預算的考量下,你認為法律會將這個最終的彈性界限設定在什麼位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察覺選項 (D)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53 條的決標程序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最低標」決標的價格處理程序,選項 (A)、(B)、(C) 完整描述了從「底價內得標」到「一次減價、三次比減」的標準流程,這些都是正確的法定步驟。

超底價決標的法定門檻

當程序進入到最後階段,若比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緊急採購需求」,賦予了機關彈性決標的空間。然而,選項 (D) 的錯誤就在於數值的誤植。根據採購法第 53 條第 2 項規定,若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最低標價不得超過底價之 8%(由原核定人核准),而非 5%。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與民法於採購契約之適用
查看更多「[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