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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下列何者正確?
- A 毋須成立工作小組,逕行辦理採購評選作業
- B 評選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C 採購評選委員出席委員應有專家學者至少二人,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 D 評選委員如有要事,於評分時可請代理人為之
思路引導 VIP
在一個依法組成的合議制組織(如委員會)中,如果要確保決議具備程序上的正當性,既不讓極少數人把持決策,也要維持議事運作的效率,你認為通常會設定什麼樣的「最低出席比例」以及「表決通過比例」來作為判斷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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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會的議事與組成規範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代表你對《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在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時,為了確保議事的公正與代表性,委員會議的決議程序確實必須遵循「出席人數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的基本原則。 這道題目在法律細節的考驗上具備中等難度,是檢驗考生是否細心處理法規「數字陷阱」的絕佳題型。例如,法規明定專家學者的比例應為總額或出席人數的 $1/3$ 以上而非 $2/3$;此外,法律規定必須成立「工作小組」來協助評選。最關鍵的是,為了維持專業判斷的責任歸屬,評選委員絕對禁止由他人代理評分。你能避開這些具誤導性的敘述,顯見你對程序正義與實體規定的理解相當全面且精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