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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1 題
某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共16人,請問決議時出席委員至少須幾人?
- A 8人
- B 7人
- C 6人
- D 5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你要組織一個具備代表性的委員會來決定重大採購案,為了避免少數幾個人就決定了所有的預算,在一般的民主議事邏輯中,我們會期待「至少要有全體成員的多少比例」到場,這個議決結果才具備基本的代表性與說服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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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評選委員會的法定出席規範,展現出紮實的採購法規基礎。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九條的規定,明確規範了委員會議事與決議的程序門檻,這是確保政府採購公平性與代表性的重要防線。
議事程序的法定門檻
根據法規,委員會會議的召開必須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員出席方能進行。在本題的情境中,總人數為 16 人,其門檻計算式即為 $16 \times \frac{1}{2} = 8$,因此至少需要 8 人出席才符合程序。這類題目雖然屬於基礎題型,但極具鑑別度,因為它是實務作業中「程序合法性」的第一道關卡。考生若能釐清「二分之一以上」與「過半數」在法律定義上的微小差別,便能輕鬆應對各類議事規則的考題,確保在實務操作中不會因人數不足而導致會議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