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8 題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下列何者正確?
  • A 毋須成立工作小組,逕行辦理採購評選作業
  • B 評選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C 採購評選委員出席委員應有專家學者至少二人,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 D 評選委員如有要事,於評分時可請代理人為之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正帶領一個專業審查小組要決定一筆龐大公帑的去向,為了確保決策的「專業公信力」與「程序合法性」,你認為在召開會議時,應如何設定「最低出席人數」與「通過決議的門檻」,才能避免被少數人把持,同時兼顧行政效率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採購評選委員會的組織運作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條中對於「人數比例」與「出席門檻」的精確定義,這是實務操作中最容易混淆的部分。

評選委員會的議事規範

根據《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委員會的決議門檻採取的是「雙過半」原則,即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且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這能確保決議具有足夠的代表性。其他選項的錯誤點在於:(A) 依法必須成立工作小組協助評選;(C) 專家學者人數應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而非三分之二);(D) 評選涉及專業主觀判斷,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代理人,這些細節你都成功避開了陷阱。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政府採購法規於地政實務之應用
查看更多「[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