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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2 題
有關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 A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資料
- B 除本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得公告事項外,承辦人不得洩漏其他廠商就標案提出之疑義內容
- C 承辦人違反本項規定可能成立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罪
- D 承辦人W洩漏廠商X就標案疑義內容予廠商Y,惟X嗣後未參標,則W不違反本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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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公職人員在特定程序中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那麼這個義務的成立,是取決於公職人員洩漏資訊的『當下行為』,還是取決於獲取資訊的人『事後』是否採取了特定的行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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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為政府採購法關於招標保密之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因此,機關辦理採購依法不得於開標前洩漏領標與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資料。若承辦人洩漏個別廠商就標案提出之疑義內容予其他特定廠商,該資訊即屬於法條中所稱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此項保密義務的違反,於承辦人洩漏資訊的當下即已成立,不論該提出疑義之廠商嗣後是否實際參與投標,均不影響其違反本項保密規定的事實。故選項(D)敘述承辦人W洩漏資訊但因廠商X嗣後未參標即不違反規定,此說法明顯有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